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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息分割单可否税前扣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14:07)    点击:122

银行贷款利息分割单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取得担保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后按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担保公司取得企业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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