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实际入库数同发票数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9 14:10)    点击:109

实际入库数同发票数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公司发生的损失如果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损耗,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损耗产品原料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按上述规定就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部分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发生合理损耗或非正常损失不属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的按“作废” 处理重开发票或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不需重新开具发票。但如果由于销售方的责任造成非正常损失,可与对方协商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宁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宁律师,王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962868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州律师 | 徐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宁律师主页,您是第287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