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对章程弃新用旧股东如何维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3 15:15) 点击:289 |
董事会对章程弃新用旧股东如何维权? 如果公司内有新老两份章程,且二者的区别在于股东人数上有所区别。而召开的董事会却以新章程尚未备案为由继续沿用了老章程,并隐瞒有异议的部分中小股东和监事会召开了选举大会,那么董事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因为公司章程一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即产生效力;而不是经备案后才发生效力。因此,公司的新章程,如果已经由公司股东会合法通过且章程内没有关于延迟生效的条款,那么应为有效的,公司应根据新章程来举行股东会。 关于股东会的召开人数,股东会应当有多少股东出现才能召开由公司章程来予以规定。根据《公司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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