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哪些人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06 10:27)    点击:245

  哪些人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危险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避险措施。对危险负有特殊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这类从业人员一般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宁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宁律师,王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962868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州律师 | 徐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宁律师主页,您是第2880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