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劳动监察处理程序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1 16:08)    点击:114

劳动监察处理程序有哪些?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6、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

  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宁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宁律师,王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962868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州律师 | 徐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宁律师主页,您是第2871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