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开庭笔录签字要逐个确认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1 16:08)    点击:240

开庭笔录签字要逐个确认吗?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宁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宁律师,王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962868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州律师 | 徐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宁律师主页,您是第28804位访客